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接受鲁迅文化基金会之委托,指派本所朱妙春律师、沈锃桢律师就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、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,宣传销售“烟腔乌龙(乌木香)”相关联名产品的行为,即未经许可不正当利用鲁迅肖像从事商业盈利活动,侵害鲁迅肖像权一事已发出律师函,并将跟进后续维权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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