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所主任朱妙春律师应邀参加“知观茶座”节目——探讨对知名作品元素的保护
本期节目源于鲁迅长孙周令飞先生向我所提出的一次法律咨询。自从1988年朱律师第一次与鲁迅之子周海婴先生相遇至今,我所已为鲁迅家族做了三十多年的法律顾问,周海婴先生去世以后我所一直与令飞先生保持联系。
令飞先生欲与绍兴古越龙山酒厂合作,将鲁迅先生作品中如“孔乙己”、“狂人日记”等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作为酒标使用,以纪念鲁迅先生的经典作品。但经检索,发现“狂人日记”、“孔乙己”等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早已被某些白酒厂商注册为商标。由此,延伸出了两个法律问题:1、“孔乙己”、“狂人日记”等字样作为酒标使用,是否会侵犯其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或存在相关法律风险?2、在当下司法实践中,对于将鲁迅先生的知名作品元素擅自注册为商标的行为,鲁迅亲属或鲁迅相关的社团组织是否有救济途径?
围绕这两个问题,节目嘉宾各自展开了精彩的发言。经讨论,最终节目嘉宾得出一致结论,认为“孔乙己”只要不突出使用,并通过描述性使用是可以作为产品酒标的,理由有三:1、样品中最突出的是金色“100”周年的图形,鲁迅的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是涵盖在“100”周年的图形中的。2、样品中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没有作为商标性使用,不是为了区分商品来源的,是作为描述性使用,即叙述纪念鲁迅作品诞生100周年的。3、样品的使用不会导致公众对本产品与“孔乙己”等商标权利人产生混淆和误认。但对于他人擅自将鲁迅作品元素注册为商标的行为,由于受到作品保护期限等因素的限制,维权难度较大。为此,朱律师特别提到:作为律师,在面临法律上的困难时,不能墨守成规,应当拓展思路、敢于突破,以促进立法和司法的进步。